(2013)镇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507号原告段某某。被告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段某某负担50元。审 判 员 高正泽审 判 员 李勇军人民陪审员 路浩飞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亚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