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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马玉山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双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玉山,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2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山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焕章、南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山及被害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马玉山用伪造的房产所有证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男,28岁)人民币100000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当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借条,到期后潜逃至今未还。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玉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马玉山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马玉山找到被害人朱某某,以将假房屋所有权证的楼房卖给被害人为条件,向被害人朱某某借得人民币100000元,后被告人马玉山潜逃至案发仍未归还此借款。2014年2月9日被告人马玉山在双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张某甲、马某乙、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房屋所有权证、查询证明、收据、借条、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告人马玉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山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其量刑建议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玉山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玉山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作为对被告人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玉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清玉审判员  胡业林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