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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花民初字第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侯金良与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良,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383号原告侯金良。被告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良诉被告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金良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7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侯金良负担。审判员  徐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冯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