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花民初字第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侯金良与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良,顾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383号原告侯金良。被告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金良诉被告顾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金良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7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328元,由原告侯金良负担。审判员 徐琴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冯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