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4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4626号原告:缪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缪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会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赵顺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