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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左超与尹辰垒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超,尹辰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左超,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尹辰垒,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四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四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