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闫瑞娟与河南省华鸿实业有限公司、魏延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瑞娟,河南省华鸿实业有限公司,魏延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928号原告闫瑞娟。被告河南省华鸿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信息不详。被告魏延强。原告闫瑞娟诉被告河南省华鸿实业有限公司、魏延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闫瑞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华鸿实业有限公司、魏延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瑞娟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华鸿实业有限公司、魏延强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瑞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 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段雪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