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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彭伟健诉被告明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健,明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56号原告彭伟健,男,1971年4月4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南方石材工艺经营部业主,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峰,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明廷亮,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健诉被告明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