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诉被告张立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张立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张杰,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前街134号。身份证号130205197703131511。被告张立宾,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张家庄村9排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张立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杰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