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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杰诉被告张立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张立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张杰,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栗园村前街134号。身份证号130205197703131511。被告张立宾,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张家庄村9排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张立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杰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邵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