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磐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张集松与张树堂、张琼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集松,张树堂,张琼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258号原告:张集松。被告:张树堂。被告:张琼玉。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集松与被告张树堂、张琼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集松于2013年7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集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集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集松负担。审 判 员 陈益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吕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