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刑执字第14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丁荣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丁荣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4788号罪犯丁荣华,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民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本院于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2)昆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荣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丁荣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七月三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9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9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0六年九月十日、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0九年九月十日、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八年。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2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荣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