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昭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进伍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王进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昭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男,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王X,男。被告人王进伍,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8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3日由昭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进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7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3年4月2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及其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人王进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进伍的儿子王达X(三级智力残疾人)与王XX的妻子徐XX因山林纠纷发生争吵,后王达X用砖头将徐XX砸伤,被告人王进伍与王XX也发生争执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王进伍手中的剪刀将王XX右手虎口处弄伤。经法医鉴定,王XX的伤已构成轻伤。被告人王进伍于案发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因治伤住院治疗3天,用去医药费2823.1元;误工3天,误工费157.23元(19131÷365=52.41元/天)、护理费157.23元(52.41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40元/天),合计人民币3257.56元。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王进伍已主动向王XX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进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徐XX、黄X、王进X、黄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昭平县人民医院《病情介绍》,医药费发票,王达X的《残疾人证》,昭平县走马派出所《证明》,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被告人王进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付了经济损失38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由于被告人王进伍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王进伍依法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核实,合理部分共3257.9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超出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请求赔偿交通费400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营养费300元,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进伍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各项经济损失3657.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进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进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医药费2823.1元,误工费157.43元,护理费157.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人民币3657.96元(该款项从被告人王进伍原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的赔偿款中抵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新光代理审判员 雷玉萍人民陪审员 何国胜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