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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浑执备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铭波与孙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铭波,孙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浑执备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铭波,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浑江区信用联社职员,住浑江区。被执行人孙建军,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本院作出的(2012)浑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现因刑事案件押于白山市看守所,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12)浑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于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