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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泽民与吴春华、章龙生、胡秀英、张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梁泽民。被告吴春华。被告章龙生。被告胡秀英。被告张鼎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泽民与被告吴春华、章龙生、胡秀英、张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泽民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泽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泽民负担。审判员  殷勤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顾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