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居民。张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位于泾阳县中赢小区1单元6楼西户房屋一套归张某某所有。本院通过执行,已将位于泾阳县中赢小区1单元6楼西户房屋一套过户给张某某个人所有,并已实际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李晓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