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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泾民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居民。张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位于泾阳县中赢小区1单元6楼西户房屋一套归张某某所有。本院通过执行,已将位于泾阳县中赢小区1单元6楼西户房屋一套过户给张某某个人所有,并已实际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剑斌审判员  赵卫斌审判员  李晓义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