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水九均与房志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九均,房志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939号原告:水九均,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房志刚,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水九均与被告房志刚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水九均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水九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水九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水九均减半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