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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行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友棠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方正则。被执行人陈友棠。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建拆裁字(2013)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以陈友棠与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已签订拆迁协议,无需再申请强制执行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龚予红审判员  范丽红审判员  郑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卢琴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