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行审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友棠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方正则。被执行人陈友棠。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建拆裁字(2013)2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以陈友棠与衢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已签订拆迁协议,无需再申请强制执行为由,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龚予红审判员 范丽红审判员 郑 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卢琴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