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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梁大锁与许国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大锁,许国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154号申诉人:梁大锁。被申诉人:许国才,男,51岁。申诉人梁大锁因与被申诉人许国才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2)郑民申字第95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梁大锁的再审申请。梁大锁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大锁申诉称:许国才2000年5月18日为其出具欠现金10230元欠条一份,经多次讨要,许国才分三次共支付222元,经过协商,许国才还欠10000元。一审时,许国才为逃避债务,伪造7张收条。一审法院告知鉴定费需要几千元,因申诉人法律意识不强,又无力支付鉴定费,致使一审法院采信了许国才的证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本院认为:梁大锁持1张许国才2000年5月18日出具的“今欠梁大锁壹万另贰佰叁拾元正。”的欠条,于2011年3月起诉许国才,要求偿还下欠1万元,许国才一审期间提交2000年8月23日至2001年8月20日梁大锁签字的7张共计10500元的收条或收到条,主张欠款已清偿完毕。2011年4月13日庭审时,梁大锁提出没有给许国才打过条,没有出具过任何手续,原审询问梁大锁对许国才举证的收到条及证明是否申请鉴定时,梁大锁同意申请鉴定,并表示如果鉴定后确是其出具将承担责任。继续审理期间,梁大锁在2011年4月19日的调查笔录中表示:“我与被告许国才债权纠纷一案,被告许国才举证的7张收到条是我出具,都是我签的字,有些按有指印,但都是还我的本金,不是本案我诉的利息……”上述内容表明,梁大锁在一审期间已经承认7张收到条是其签字。现梁大锁申诉称7张收条系许国才伪造,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梁大锁要求再审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大锁的申诉。审 判 长  田伍莎代理审判员  王赛光代理审判员  李文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户文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