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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刘某甲,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晓林乡刘家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惠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贾淑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