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桂荣与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天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桂荣,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天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朱桂荣委托代理人尚兆民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骁慷委托代理人白宗礼委托代理人张睿被执行人李天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负责人惠永平委托代理人李明泽申请执行人朱桂荣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天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年1月29日做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1、调解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960元,交通费3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937.45元,残疾赔偿金49163.92元,共计84411.37元;下余医疗费3335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350元,二次手术费30000元,共计65102.20元,由申请执行人朱桂荣自负19530.66元,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代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45571.54元(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朱桂荣支付38626.40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由被告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985元,鉴定费2150元,共计4135元,由申请执行人朱桂荣自负1240.50元,由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894.50元。二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桂荣于2013年2月2日书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2013年6月4日经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账户转付申请执行人朱桂荣案件款129982.10元,被执行人庆阳市兴庆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00元,案件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