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鲁思杰与徐祯申���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169号申请人鲁思杰,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城固县。被申请人徐祯,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汝南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徐祯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鲁思杰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伟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宋晓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