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立调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新兴信用社与郭华伟、郭新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华伟,西安市阎良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新兴信用社,郭新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调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华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新兴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办新兴街。法定代表人:张江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峰。上诉人郭华伟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初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华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华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设审 判 员  张 鸿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尤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