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立调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新兴信用社与郭华伟、郭新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华伟,西安市阎良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新兴信用社,郭新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调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华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阎良区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新兴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新兴街办新兴街。法定代表人:张江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峰。上诉人郭华伟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民初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华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华伟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设审 判 员 张 鸿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尤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