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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张某,学生。代理人张吉友。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庄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承担。审判长  张富友审判员  陈以祥审判员  刘洪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俊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