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张某,学生。代理人张吉友。被告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庄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承担。审判长 张富友审判员 陈以祥审判员 刘洪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俊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