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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35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梁贤忠,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文彬,成都市金牛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郑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