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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武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宋某。原告张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宋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晓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近几年来,原、被告没有夫妻生活,没有夫妻之间的关爱和照顾,也没有家庭幸福,加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儿子归我,被告要解决我的住房。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2份。2、婚生儿子张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符合证据的有效条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稳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近年来,原、被告双方相互猜疑,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之间相互猜疑,生活中形同陌路,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多交流沟通,夫妻之间相互关心和体谅,双方能消除疑虑,夫妻仍有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晓棠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