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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3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李爱玉与陈丽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309-2)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玉,陈丽珠,阮勇杰,阮仙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309-2号原告李爱玉,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被告陈丽珠,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阮勇杰,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第三人阮仙密,女,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玉与被告陈丽珠及第三人阮勇杰、阮仙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80万元,原告李爱玉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延长冻结存款期限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爱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续冻结被告陈丽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园支行的存款80万元(账号:6228490070009168x)。本次冻结期限三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林清代理审判员  王少金代理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叶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