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门庆国与被告杨纪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门庆国。被告杨纪洲。原告门庆国与被告杨纪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杨纪洲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门庆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门庆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显洲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若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