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李云中与詹国庆、毛均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中,詹国庆,毛均明,何月华,浙江唐萃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李云中。委托代理人:张银华。被告:詹国庆。被告:毛均明。被告:何月华。被告:浙江唐萃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国庆。被告詹国庆、何月华、浙江唐萃珠宝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中诉被告詹国庆、毛均明、何月华、浙江唐萃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中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国庆、毛均明、何月华、浙江唐萃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中撤回对被告詹国庆、毛均明、何月华、浙江唐萃珠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738元,减半收取8,3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3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