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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法民初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法民初第0033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