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梁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兴峰诉被告商丘市瑞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商丘海之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兴峰,商丘市瑞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商丘海之畔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任兴峰,男,汉族,1971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洪恩乡政府家属院112号。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瑞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钦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建方,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商丘海之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长江路与顺河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兴峰诉被告商丘市瑞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商丘海之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瑞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商丘海之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兴峰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瑞丰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商丘海之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件诉讼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瑛审 判 员 卢新言人民陪审员 李育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