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东都镇东都一村,身份证号370920196910304974。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泰市东都镇东都一村,身份证号37098219740508496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