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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东都镇东都一村,身份证号370920196910304974。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新泰市东都镇东都一村,身份证号37098219740508496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