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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闪某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798号原告闪某某,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风庆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