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闪某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798号原告闪某某,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风庆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