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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蜀执字第0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翠萍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萍,柳友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蜀执字第00165-1号申请执行人:孙翠萍,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颍信大楼分理处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柳友伦,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巢湖市政协退休公务员,户籍地巢湖市,原住安徽省合肥市,现在安徽潜山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孙翠萍与柳友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翠萍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执字第001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明琦审 判 员  张齐碧代理审判员  贾 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合议庭笔录时间:2013年7月2日地点:本庭评议人员:许明琦、张齐碧、贾欣贾:本院在执行孙翠萍与柳友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翠萍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人处理意见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执字第001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张齐碧:我认为既然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申请,可终结(2013)蜀执字第001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许明琦:同意承办人的意见,申请人的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应予以准许。同意裁定终结(2013)蜀执字第001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终结(2013)蜀执字第001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