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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民三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艳恩,北京明科基业企划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民三初字第20号原告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南大街458号海天花园17-1-502号。法定代表人高大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山峰、吉利君,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新华街新世纪大楼Y座。负责人孟维,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中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孟维,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志光,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恩,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郭方坤,公司员工。第三人北京明科基业企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香厂路41号。法定代表人魏建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清河,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高大伟,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原是第三人的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被告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艳恩、第三人北京明科基业企划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207元减半收取256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604元,由原告石家庄般若图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聪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