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嵊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良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周增阳(刑拘在逃)经事先商量,在嵊州市长乐镇坎一村钱某种的香榧树苗地,窃得香榧树苗800株,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2、2012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伙同周增阳经事先商量,在嵊州市长乐镇坎一村邢某种的香榧树苗地,窃得香榧树苗875株,后被告人周某伙同周增阳将树苗放在路边的路廊,回家骑三轮车来装树苗时,被村民发现而逃离。经鉴定,上述香榧树苗价值人民币131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邢某的陈述,嵊州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嵊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嵊价认字(2013)1-78号相关涉案香榧嫁接苗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部分香榧树苗被追回,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为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费彰乐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金叶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笫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