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行审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孟祥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孟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审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610835-X。法定代表人吕仲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翟习羊,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来珠,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祥海,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孟祥海退还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闸村非法占用的631.5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孟祥海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闸村非法占用的63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故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3〕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朱振萍审判员 郭庆慧审判员 凌 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永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