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执字第005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方世强与林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世强,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510-2号申请执行人:方世强,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林坤,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琅执字第00510-1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坤所有的皖MB22**小型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案款已全部支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坤所有的皖MB22**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晨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理记员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