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丽花、贺美英等与祁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丽花,贺美英,张建勇,祁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219号原告武丽花。原告贺美英。原告张建勇。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渠丽华,晋中市司法工作者协会祁县办事处法律工作者。被告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卢建华,男,该局负责人。地址:祁县新建北路。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凌培春,1969年1月27日,祁县交通运输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丽花、贺美英、张建勇与被告祁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丽花、贺美英、张建勇于2013年7月2日以有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丽花、贺美英、张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2元,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武丽花、贺美英、张建勇负担。审判长 王成武审判员 陈希芳审判员 田启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丁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