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永涛与杨彦忻、王廷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涛,杨彦忻,王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涛被执行人杨彦忻被执行人王廷义申请执行人黄永涛与被执行人杨彦忻、王廷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彦忻、王廷义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永涛肇事赔偿款15531.8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彦忻、王廷义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黄永涛于2013年3月5日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彦忻、王廷义已全部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审 判 员 提海峰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