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文福连与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福连,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文福连,男。被告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志国。原告文福连诉被告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福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福连诉称,2005年至2011年,我在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任职期间,因村中事务支出,我多次为村委会垫支款项,经我们双方结算,被告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尚欠我59542.18元,该款经我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向被告追要59542.18元,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春至2011年5月,原告文福连在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担任村务负责人及村主任职务。在原告任职期间,该村进行了用电线路整改、村后老湾整平、村内撒石子、支付村干部及电工工资、支付招待费、年节发放福利、走访等事务,因被告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当时无款开支,多次由原告为其垫付。对该垫支款项,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1年5月1日、2013年1月20日、2013年5月8日进行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垫支款59542.18元未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三份。该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三份、本院到青州市东夏镇经管站调取的核实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村中事务开支垫支款项的行为实质上是双方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双方结算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追要后,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文福连垫支款59542.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9元、诉讼保全费640元,均由被告青州市东夏镇文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289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秦保玉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曹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