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石民一终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褚瑞来与黄文平、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平,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褚瑞来,张江永,河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一终字第01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平。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苑兰书。委托代理人金富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瑞来。原审被告张江永。原审被告河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靳世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彤。上诉人黄文平、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褚瑞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定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城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0年9月,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与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新疆众和机务部分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黄文平,黄文平委托张江永、张江永雇佣原告等工人具体施工。以上事实原、被告均认可。该工程施工结束后,欠原告工资款3000元,有被告张江永于2011年2月1日为原告打的“今欠褚瑞来4000元,支去1000元”欠条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承担清偿原告工资的责任,其他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文平和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的工资应由被告张江永支付。被告张江永称确实欠原告的工资,但原告的工资应该由其他二被告承担。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和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新疆众和机务部分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不违反有关规定,但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黄文平,黄文平委托张江永雇佣工人具体施工,而黄文平和张江永都没有提供其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证据,因此,此转包当属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清偿本案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被告张江永欠原告的工资款3000元,有被告张江永于2011年2月1日所打欠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被告张江永给付原告褚瑞来工资款3000元,被告黄文平、被告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褚瑞来对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后,黄文平、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012)正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上诉费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凭着被告人之一张江永为其所打的欠条向法院主张支付拖欠工资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新疆工程所欠工人的工资于2012年6月份经正定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被上诉人所持欠条是2011年12月份由张江永所书写,新疆工程于2010年1月底前就已撤出,该欠条中的工资是否属实我们不认可,并且欠条的时间早已完工,且我们早已支付完毕全部工资,我们不再拖欠张江永任何费用。张江永事后给被上诉人所打欠条款应由张江永向被上诉人负责偿付。新疆工程共结算工程款30.09万元,扣除10%质保金及企业所得税、工会会费、管理费共8%,张江永从新疆项目部借款5千元(5000元整),因此应向张江永支付24.19万元,质保金应工程完工后一年支付。而我们已经分几次向张江永支付了30.4万元,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另外,被上诉人原审时所持施工合同复印件来历不明,原审并未给出解释。原审判法院判令我们承担连带责任依据错误,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现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现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我们反复强调早已付清工程款,且有张江永所打的条和正定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可以证实情况的情况下。原审法庭偏听偏信依旧判决我们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并且其所依据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不适用我们。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张江永欠被上诉人褚瑞来工资11000元,有张江永于2011年2月1日打的“今欠褚瑞来4000元,支去1000元”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和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都是法人企业,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新疆众和机务部分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不违反有关规定,但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黄文平,黄文平委托张江永雇佣工人具体施工,而黄文平和张江永都没有提供其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证据。因此,此转包属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违反规定,石家庄誉环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清偿本案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黄文平、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张素珍审判员 刘振阁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翟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