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刘志明,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周围,男,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责人杨延波,男,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凤凰东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8082356-8。委托代理人姜靖,女,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维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明的委托代理人周围、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志明诉称,2012年4月12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X01**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387300元不计免赔车辆损失险、500000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13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12日24时止。2013年3月4日8时1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曹克民驾驶冀BX01**号解放自卸车在迁安市春兴工贸有限公司院内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车辆损坏。2013年3月5日,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克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损失经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12627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6000元。因赔偿事宜不能协商,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33775元。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冀BX01**机动车投保的保险险种、保险限额、保险期限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作价过高,残值过低,且系原告单方委托,不予认可,要求对车辆损失予以重新鉴定;原告主张的施救费过高,不予赔偿;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赔偿。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问题,本院查明,关于车辆损失,2013年3月6日至3月20日,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受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委托,对原告受损车辆冀BX01**的车损进行了鉴定。该认证中心出具了迁价鉴字(2013)第1046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车辆损失价为126275元(配件及维修费130775元、残值4500元)。被告认为原告系单方委托、车辆损失作价过高,扣减残值过低,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理据不足,对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迁价鉴字(2013)第1046号价格鉴证结论书予以认定,对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施救费6000元,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等实际情况,酌定3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开支的车损评估费1500元,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作为冀BX01**机动车的保险人,对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车辆损失,应在车辆损失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险项下的合理事故损失为130775元(车辆损失126275元+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1500元),未超过机动车损失险项下3873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赔偿原告保险金130775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冀BX01**号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志明保险金人民币13077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纪红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