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开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开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曦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