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赵兴萍与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萍,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211号申请人赵兴萍,女。被执行人王锋,男。申请人赵兴萍与被执行人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锋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赵兴萍本金6000.00元,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余款6000.00元,但逾期未给付。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0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锋于2013年7月3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英海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养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