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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迁安市中医医院与被告王宗礼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中医医院,王宗礼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899号原告:迁安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任小强。委托代理人:谌东,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礼。原告迁安市中医医院诉被告王宗礼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中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谌东,被告王宗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迁安市中医医院诉称:2011年7月25日,被告因双髋疼痛,活动受限来我院骨科院区就诊,经我院诊断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并对其进行了双侧股骨头置换术,住院治疗58天后于2011年9月21日出院,在此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138712.5元,其中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5000元,被告自费应付金额为83712.5元,住院期间被告仅交付住院押金52000元,尚欠医疗费31712.5元。就拖欠医疗费事宜,我院曾多次向其催告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方医疗费31712.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宗礼辩称:对原告诉状中所述的治疗过程及所欠费用均无异议,不予支付医疗费的理由是原告承诺把我治好,但是到现在我的病还没有治愈。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被告王宗礼因双髋疼痛,到原告迁安市中医医院骨科病区就诊,经诊断为双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住院治疗58天,于2011年9月21日出院。在此期间,被告王宗礼共计花费医疗费138712.5元,其中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55000元,被告自费应付金额为83712.5元,扣除被告王宗礼交付的住院押金52000元,尚欠迁安市中医医院医疗费31712.5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用药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宗礼因病痛到原告迁安市中医医院进行救治,原告迁安市中医医院亦同意被告王宗礼来该院治疗并对被告进行了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被告方理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宗礼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原告迁安市中医医院支付尚欠医疗费31712.5元。案件受理费593元,由被告王宗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万斌审判员  李 佳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武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