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钟楼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刘亚军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钟楼支行,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0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钟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76号。负责人薛冠薇。被执行人西安德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西街163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被执行人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城县醍醐火车站。法定代表人赵尚海。被执行人刘亚军,男,汉族,住西安市印花布园6号楼1单元1层2号,身份证号:610103197208020431。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钟楼支行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3年5月28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3)陕西证执字第23号债权文书。经审查,该案设置担保债券,本院认为设置担保的合同关系属不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3)陕西执字第23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费建国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