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孙正宏与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宏,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孙正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绍强,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对其他的执行请求全部放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胶民初字第48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永全审判员 盛 磊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吉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