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巩池与被执行人粟海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巩池,粟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黄巩池,××,××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粟海强,××,××年××月××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申请执行人黄巩池与被执行人粟海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日14作出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巩池于201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巩池与被执行人粟海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粟海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巩池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应裁定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融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兰树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