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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融水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巩池与被执行人粟海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巩池,粟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黄巩池,××,××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粟海强,××,××年××月××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申请执行人黄巩池与被执行人粟海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日14作出的(2012)融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巩池于201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巩池与被执行人粟海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粟海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巩池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应裁定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融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何建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兰树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