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耀华诉被告杨红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华,杨红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刘耀华,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3日,西安铁路局宝鸡东站职工,住本市金台区宝十路。法定代表人马松虎,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红芳,女,生于1974年7月6日,宝鸡大荣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金台区铁路小区。原告刘耀华诉被告杨红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周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淑芹、审判员李柳杨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3年7月17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判长 周 瑾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李柳杨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