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喻德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喻德科,男,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石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0253.62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员 文 忠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阿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