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巩青芬与岳俊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青芬,岳俊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巩青芬,女,1976年2月4日生,汉族。被告岳俊波,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青芬与被告岳俊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青芬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青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卫锋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裴惠涓 关注微信公众号“”